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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乡**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侯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14时许,来至抚顺市望花区彰武二街7号楼,使用伸缩梯子及PVC钳子将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架设在楼外墙的110米HYA100*2*0.4及70米HYA200*2*0.4通信电缆剪断拿走,后驾车将赃物运至抚顺市望花区今日装饰城附近一废品收购站变卖,获赃款人民币470元被其挥霍。

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110米HYA100*2*0.4的价格为人民币1188元;盗窃的70米HYA200*2*0.4的价格为人民币1533元。共计人民币2721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广胜
代理检察员:  胡礼睿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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