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53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昌图县**镇**路**小区**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自己租住的日租房(昌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卧室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毒品、吸毒工具、场所均由王某甲提供。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又利用该日租房容留陈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吸食冰毒,毒品、吸毒工具、场所均由王某甲提供。
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现场指认笔录;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自己租住的房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
检察官助理:吴*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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