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主任,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辽**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时,因忽视行车安全,将行人李某甲撞倒,造成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经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酒精定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证人杨某某、孙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从重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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