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县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石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台子镇枫树岭国际学校东侧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行人司**(被害人)和刘**相撞,司**、刘**受伤,被告人石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1月4日,司玉明在**市中心医院死亡。经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石某等人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证人刘**证言;被告人石某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车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海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铁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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