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谭*,男性,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8****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楼*单元*室,2008年4月被告人谭*因故意伤害罪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故意伤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开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因吸毒被清河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末至9月初某日夜间,被告人谭*在铁岭市清河区*以北施工挖自家鱼塘,当日凌晨四点左右返回途中经过清河区*南侧空地处,发现有砂堆无人看管,该砂子为被害人王*所有,谭*雇佣翻斗司机谢*趁机将部分砂子装车,偷运至清河区*以北自家鱼塘处。经铁岭市清河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谭*盗窃砂子的价值为2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首材料;赔偿协议;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谢*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谭*的供述与辩解;清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拘役二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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