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侯**,*,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现住:辽宁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侯**驾驶辽******号小型普通**(载乘车人姜**、刘*)沿**路由*向*行驶至*****时与同方向***驾驶的辽******号小型****(载乘车人**)发生刮碰,刮碰后侯**未停车继续驾车前行,当其行驶至***小区南门时被***驾车追上并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将侯**抓获。
经酒精定量检测,送检侯**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23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陈**、姜**等证言;被告人侯**供述;酒精定量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拘役*个月**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
20**年*月**日
附:1、被告人侯**现取保候审于住地,电话:***********;
2、刑事侦查卷宗*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证人名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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