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广东省惠州**电子有限公司职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宁远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9日、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成某某原系广东省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工艺设备科员工,主要负责新产品的导入测试工作。2018年12月中旬,深圳市长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及该公司股东石某某、谢某乙三人通过朋友谢某甲介绍与成某某相识,成某某谎称自己是比亚迪公司高管,负责设备采购,能根据公司的采购意愿先以何某某所经营公司的名义去采购设备再由他利用自己负责设备采购的便利设法将采购的产品以何某某公司名义卖给比亚迪公司继而赚取中间差价,同时还能让何某某经营的公司成为比亚迪公司的设备供应商。何某某等三人在确认成某某系比亚迪公司员工后,相信了成某某的谎言。即于2018年12月14日与成某某签订协议,并于同日由石某某转账45万元至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又在邵阳市大祥区**路附近交给成某某现金22万元;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成某某再次与何某某、谢某乙联系,谎称自己手中有个项目即将投标,要何、谢二人出资参照上述模式共同经营该项目以赚取差价,被害人谢某乙于同年12月17日转账人民币15万元给成某某。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成某某从比亚迪公司辞职,2019年3月,被告人成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联系,谎称公司还将采购设备,要何某某投资给他由他来购买设备以赚取差价,随后何某某于2019年3月26日至4月1日先后向成某某转款16.4万元。被告人成某某在收取上述款项后,于2019年1月17日至同年4月1日先后归还14.6万元给谢某乙,余款被其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何某某、谢某乙、石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甲、程某某的证言;4、书证(1)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惠州**电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协议书;(4)抓获被告人经过情况说明;(5)转账凭证;(6)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记录;(7)被告人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不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判处其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至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志刚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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