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大专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中共党员,原郁南县**镇政府出纳、郁南县******公司会计、出纳、**镇**厂厂长、会计、出纳、中共郁南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户籍登记地云浮市郁南县**镇**路**号,住云浮市罗定市附城街道**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郁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书面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一次退回郁南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郁南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8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
在2014年至2019年间,郁南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郁南广东**公司拨付给镇政府和镇干部职工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30人的分红款,**公司在支付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30人的分红款时,按照规定先扣除10%的管理费、然后再扣除20%个人所得税,然后将分红款支付到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30人银行账户。在支付过程中,李某某利用兼任**公司出纳、会计职务之便,擅自将2015年度、2018年度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30名股东分红应缴个人所得税354305元和467036.64元共821341.64元转账到自己炒股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直到2019年10月21日和2019年11月1日,李某某才缴交了陈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30名股东2015年度和2018年度个人分红税款821341.64元。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
2012年6月至2019年11月,李某某在兼任**镇**厂厂长、会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2017年7月15日、2018年1月15日、2018年4月16月、2019年3月13日将收到的4笔水费,共133000元存入到自己炒股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直到2019年9月,李某某才将挪用的133000元公款存回至**镇**厂的银行账户。
三、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1.在2017年6月,李某某利用担任**镇**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的便利,未经镇领导审批,在镇政府转帐63928元到**镇社区,并虚构《**镇**街下水渠清淤维修合同》、《**街及**路下水渠清淤维修合同》、《**下水渠清理维修合同》三份合同,李某某代表**社区居委会与张某某签订上述三份合同,套取公款63928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
2.在2018年2月,李某某利用担任**镇政府出纳便利,通过虚构**镇**街至**街自来水管网改造升级的工程,套取126515元,除用于支付镇政府土特产和接待费支出50172.5元外,非法占有76342.5元用于个人炒股。
3.在2015年9月,李某某利用担任**镇政府出纳的便利,虚构《**镇旧计生办对面**街引自来水入府大院承包合同》的工程,套取了32860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个人炒股。
4.在2015年至2019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镇政府出纳之便,通过虚构王某某承接**镇**、**村、**村、**村等村的“一事一议”工程,从中套取“一事一议”资金610000元,除支付镇政府欠王某某的工程款和支付王某某开税票35000元外,李某某从中非法占有75000元用于个人炒股。
5.在2015年至2019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镇政府出纳之便,通过蔡某某套取公款389790元用于个人炒股。在蔡某某承接的**镇运动广场改造项目中套取了50000元公款;在**镇**村委文化楼建设工程中套取了75000元公款;在**镇**街下水道工程、**街下水道工程、**开发区清淤藏排水管工程中套取了176950元公款;在清拆违建**山庄工程中套取了34250元;在**镇**路排水渠工程、**镇府背南江河边护栏工程和****大街排水工程中套取了53590元。合计套取公款389790元。
6.在2014年至2015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镇**厂厂长和镇政府出纳之便,插手工程项目,承接黄某负责施工的郁南县**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中的新城区(**路,**)水管改造工程,并在预算、结算中虚大工程量套取了公款约90000元;且明知**大街(旧计生办)、旧城区(卫生院前)的自来水改造工程是由县饮水工程项目列支的情况下,李某某仍然将**大街(旧计生办)、旧城区(卫生院前)的自来水改造工程列入郁南县**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结算中,从中套取公款117447.38元,以上合计套取公款200000元占为已有。
7.在2017年至2019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镇政府出纳之便,通过虚大工程量,在谢某承接的工程中套取公款489823元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①在**镇环湖休闲景观平台工程中套取公款67607元;②在**镇垃圾场环境整治工程、镇政府办公室改造等工程中套取了公款163000元;③在谢某及其配偶黄某某承接的**镇**路排水工程和**村道及广场硬底化工程中套取公款140000元;④在**镇政府正门办公楼防雨、防晒铁棚工程中套取了公款99216元;⑤在**镇**路下水道清淤及维修工程中套取了公款20000元。合计套取公款489823元占为已有。
8.在2016年至2019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镇**厂厂长、会计、出纳的便利,通过其配偶辛某某开的罗定市**商行的名义虚开**镇**厂发票套取公款50096.6元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
综上,在2014年至2019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镇政府出纳、**镇**厂厂长、出纳、会计的便利,通过虚构工程合同、虚增工程量和虚开发票等方法,非法套取公款合计1377840.10元,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兼任郁南县****公司出纳、会计职务之便,挪用**镇干部职工应缴分红税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宇森
检察官助理:吴丽嫦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3.全案卷宗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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