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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郏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公馆**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下塘,住东莞市**镇**公寓40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住东莞市**镇**街**公寓208。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公寓208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栋**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301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022838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区**镇**村委会**村**巷**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公寓317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花园**栋商住楼**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区**大道**号**广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向某甲、黄某乙(二人另案处理)预谋通过赌博APP开设赌场,二人约定赌场的输赢份额二人平分。2019年5月,被告人易某某成为该网络赌场的股东之一,与向某甲、黄某乙三人平分赌场输赢份额。向某甲通过网络租赁**赌博APP房间使用权,向某甲、黄某乙、易某某通过该APP上的赌博游戏与赌客对赌,无论赌客输赢均按照赌客流水的千分之五给予赌客返水,向某甲、黄某乙、易某某负责各自发展代理,并与代理商定分红比例,此外黄某乙负责人员之间问题的协调解决等,向某甲负责管理客服、APP赌博数据统计、分红计算发放等,易某某负责向代理传授开发赌客的经验方法等。

冉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黄某丙(另案处理)于2018年11月、赵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向某乙(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18日经向某甲招为客服,负责为赌客上、下分等,客服工资有固定工资和提成,固定工资是每天250元,客服可以通过已有赌客发展新的赌客,客服按照此部分赌客输的钱的百分之二十提成,该部分提成由客服平分,此外客服还可以自己发展赌客,按照赌客输赢情况提成。

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岳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严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经向某甲发展为代理,被告人易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陈某乙(另案处理)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廖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黄某丁(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赵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朱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经黄某乙发展为代理,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经易某某发展为代理,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经黄某甲发展为代理。闫某某、龙某某于2019年4月至6月经黄某甲发展为客服,负责为黄某甲团队发展的赌客上下分等。代理为赌场介绍赌客,向赌客介绍玩法,吸引赌客赌博,向赌客发送**APP的下载二维码和客服微信,赌客进入**APP后联系客服上下分,通过**APP上的赌博游戏赌博,代理按照赌客的流水或者赌客输赢情况扣除赌场给赌客的返水后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分红。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经易某某发展为计划员,负责在QQ群发布赌博游戏的预测中奖号码,领取每天200元的固定工资。

该赌场于201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营期间参赌人员众多,其中向某甲违法所得285000元,黄某乙违法所得210000元,易某某违法所得226158元,冉某某违法所得106443.05元,黄某丙违法所得35109元,赵某某违法所得5250元,向某乙违法所得0元,李某某违法所得6200元,黄某甲违法所得128467.5元,廖某某违法所得95869元,赵某违法所得92890元,杨某甲违法所得92506元,黄某丁违法所得83683元,叶某某违法所得55025.5元,岳某某违法所得50908元,严某某违法所得41801元,陈某乙违法所得33950元,朱某某违法所得31412元,杨某丙、杨某乙违法所得13984元,张某某违法所得9925元,郑某某违法所得9889元,陈某甲违法所得8966.17元,袁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等8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李某某、郑某某、叶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开设赌场,其中易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叶某某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郑某某、叶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黄某甲、杨某甲、李某某、郑某某、叶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田利敏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叶某某、袁某某、陈某甲现押郏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押汝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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