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XX,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贾庄村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3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郭XX驾驶豫A8007L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山路XX米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郭XX血醇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13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XX的供述;2、证人郭XX证言;3、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前科情况查询表、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XX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卫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郭XX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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