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亚某某,男,维吾尔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XXXXXXXX571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XX区XX村路X号院X楼XXX号,现住址:吐鲁番市XX区XX路XX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2019年10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上诉)。
本案由吐鲁番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亚某某为了给其经营的木星游戏厅、金蝉游戏厅从事开设赌场赌博违法经营活动寻求便利,向时任吐鲁番市XX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胡某某(已判刑)行贿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胡某某银行卡流水、木星游戏厅、金蝉游戏厅文化许可证、刑事判决书、胡某某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证明等;3、被告人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为了给其经营的木星游戏厅、金蝉游戏厅开设赌场从事赌博违法活动寻求便利,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时任XX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胡某某行贿38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其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犯行贿罪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春过
(院印)
附:
1.被告人亚某某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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