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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1130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220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29日经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卿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5日退回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酉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12日向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符某某、卿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20时某某(农历除夕夜),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同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乙等人在重庆市酉阳县万某某月亮村1组小地名“龙塘坝”处用扑克牌以“划船”的方式聚众赌博。当日21时某某,刘某某等人驾车离开后,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怀疑刘某某等人赌博时打假牌,遂纠集被告人卿某某并安排卿某某准备砍刀驾车追至酉阳县万某某月亮村5组小地名“月亮坟”处,以拦截车辆、持刀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刘某某、黄某乙、冯某某、白某某、陈某乙等人,并当场索要财物以补偿其赌资损失,后刘某某逃脱,符某某、陈某甲当场强行索某某现金5400元。当日23时某某,卿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后,符某某、陈某甲以黄某乙等人未退完其输掉的赌资为由,又强行将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冯某某、白某某五人押至酉阳县万某某月亮村1组小地名“龙塘坝”处,符某某、陈某甲、陈明祥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黄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冯某某、白某某五人并继续强行索要财物。5日0时某某,符某某在强行索某某黄某乙、冯某某、白某某的现金、微信转账共计14700元后允许黄某乙等人离开。5日1时某某,符某某在强行索某某黄某甲的现金3000元后允许黄某甲、陈某乙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卿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微信转账截图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上述被告人案发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李某某、田某某、陈明祥等人的证言,证实符某某等人为强行索要赌资,拦截被害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3.被害人白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证实符某某等六人为强行索要赌资,对被害人实施拦截、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4.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符某某等人为强行索要赌资,对被害人实施拦截、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卿某某为索要赌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持刀威胁、辱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丙、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符某某、陈某甲、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卿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高

检察官助理:梁栋博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陈某甲、卿某某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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