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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耀州区瑶曲镇滨河路“三毛串串火锅店”酗酒后来到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出所,敲打大门,要求进入派出所。值班民警赵某某和辅警孟某某给其开门并询问其有何事。薛某某进入派出所大门后,无端辱骂民警,用拳头殴打赵某某眼部,导致赵某某眼镜镜片落地后破损及下眼睑水肿,并将赵某某的值班牌摔毁,后值班民警赵某某、辅警孟某某及闻讯赶来的辅警张某某、孙某某将薛某某控制后带至侯问室。在控制薛某某的过程中,薛某某反抗时将辅警孙某某一部小米4X手机碰到地上后摔坏屏幕,并称认识社会闲散人员威胁值班民警。期间薛某某还将办公区大门门锁、值班牌、办公区留置室墙壁的石膏板、凳子侧边包垫、铁门处透明塑料粘板造成不同程度损坏。经铜川市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薛某某损坏瑶曲派出所及民警的物品合计为人民币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4.证人孟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高某某、梁某某证言;5.王某某陈述事情经过;6.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7.被害人赵某某诊断证明;8.值班表、办案说明;9.抓获经过、侦破报告;10.户籍证明信。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耀州区公安分局**派出所造成的财物损失予以追偿。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锋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

2.侦查卷3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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