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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街区****单元****中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14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春市汽开区兴顺路与明达路交汇处露天市场,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采用扒窃手段,将张某某上衣右下兜内的华为畅想9plus手机盗走。被告人王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华为畅想9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传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叶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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