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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2019年11月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 日17时许,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民警依据案件线索,在本区****被告人翟某某居住处当场查获疑似毒品7包。经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民警称重及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1.61 克,含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183.04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448.3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检查、称重、取样、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鹏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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