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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长白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18时15分许,酒后驾驶吉F****号“江淮”重型货车至八长线(X165)12公里+400米弯道处,与相对方向被害人程某某驾驶吉F****号“解放”重型货车会车时,造成吉F****号车倾覆且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241.93mg/100ml。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收据,交通事故认定材料;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第022号,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SJCCHJ0194V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车辆较轻损失,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贵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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