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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县**镇**村委会**村牛*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阳西县**镇**村委会一山脚处贩卖价值35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关某某,获利20元。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甲身上缴获的“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3.证人关某某的证言;4.勘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换押证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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