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合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合奇县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30231999********,柯尔克孜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新疆阿合奇县,住新疆阿合奇县**小区**房**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阿合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阿合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合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新******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合奇县佳朗奇路佳朗奇三期门口附近时,与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阿合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或者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阿合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伟
检察官助理:高建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阿合奇县**小区**房**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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