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偷走其表姐罗某某家钥匙。2019年10月14日下午1时许,徐某甲在罗某某家主卧室左侧的床头柜内盗窃了一条黄金手链(价值约550元)、一条彩金手链(价值约1203元)、一枚钻戒(价值约2800元)。
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许,其在罗某某家主卧室的衣柜上盗窃了3000元现金。2019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徐某甲归还钻戒给罗某某。
罗晓伟对徐某甲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吴某某、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还部分赃物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解宏志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阿鲁科尔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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