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码为蒙E*****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民族苏木哈吉嘎查以东8公里处水泥公路上行驶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所驾车辆驶下左侧路基后与草场网围栏刮蹭,造成驾驶人果某某自身受伤和车辆、草场网围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检验,被告人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诊断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不适合羁押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单、简项信息、人员基本情况、现场勘查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包建民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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