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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是61032319**********,宝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现住宝鸡市高新四路**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8R23W号哈弗牌白色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翔县城关镇大柳树村五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曾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曾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凤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首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尸体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媚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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