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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贾某伟,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20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河南省××××××××村,该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本院对贾某伟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11月22日06时42分许,贾某伟驾驶鲁PE6097/鲁PJY26挂重型半挂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60KM+750M(子洲县苗家坪镇高家砭村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福挂倒,致杜某福当场死亡。

经鉴定:杜某福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1月28日,子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如下认定:贾某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福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伟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南省××××××××村,联系方式:185××××××××

2.案卷材料4册,照片说明1册,电子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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