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街**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2020年2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11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崔某甲管理定边县**小区物业期间,为了给住户办理银行贷款,将伪造的陕西定边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专用章、陕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加盖在其伪造的银行流水上准备办理银行按揭,后银行发现流水存在问题,没有给办理按揭贷款。案发后,小区业主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伪造的银行流水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任某某、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段某某、贾某甲、候某某、牛某某、王某丙、陈某甲、田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崔某乙、王某丁、陈某乙、焦某某、贾某乙、冯某某、王某戊、赵某某、郭某某、张某丙、程某某、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为了办理按揭贷款,伪造银行的印章及流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新亚
田卫侠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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