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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9日凌晨四时许,韩某某伙同张**(已判决)、杨**(已判决)、张**(已判决)、张**(已判决)骑着两辆摩托车,手持钢管、木棍来到新民镇五处路口,将一木桩放在路中间,当一辆车牌为宁C3****的红色半挂货车过来时,看到前方的木桩,减速慢行时,张某某手持钢管将这辆红色半挂货车拦下,张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也拿着木棍冲到了大货车前,他们挥舞着棍棒将大车逼停,张某某用手中的钢管将大车的左大灯打碎,然后又爬到半挂车的主驾驶踏板上,用手中的钢管戳货车司机的大腿和胳膊,厉声说,关闭大灯,把钱拿出来,并将司机往车下拽,但没有拉下来,然后张某某爬到了驾驶室边上,将大车司机拉到了车下,韩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车下边用木棒殴打大车司机,杨某某和张某某用木棍砸大车挡风玻璃,没有砸坏,张某某又捡起路边的石头将挡风玻璃砸碎,这时,张某某爬到了大车的副驾驶室,张某某上到了主驾驶室,将大车上的车主毛某某控制在他们两人的中间,张某某和张某某在车上用钢管和木棍威胁毛某某让其把钱拿出来,毛某某当时看到他们殴打自己的司机并砸车,因害怕就将身上的两千多元给了张某某。之后,张某某等人就骑着摩托车回到了新民镇的相约网吧,在网吧张某某数了一下刚才抢来的钱,共2750元,张某某就给张某某、杨某某(又名杨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每人分了550元。经讯问,该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处警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2.被害人毛某某、杨某某、白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方式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慧

助理检察员;王琳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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