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长检刑诉字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73********,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延长县*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小区,住延长县槐里坪*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延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延长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郑庄镇*村,住该村,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古某某与何某以两年供应四万方合格砂的条件从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接手经营郑庄镇*砂场,后刘某某要求偿还购买砂场欠款,为收回转让砂场资金,刘某某与被告人古某某商量向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延长信合)贷款,由刘某某负责协调贷款。
2015年6月,被告人古某某让古**(另案处理)帮助购买未实际经营的延长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和延长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备贷款,因古某某系公职人员,身份不便,遂与被告人李某某商定,将*建材公司过户在李某某名下,将*公司过户在被告人李某某亲戚冯某某名下,并指派古**办理该两公司过户手续,并负责与王某(另案处理)对接贷款所需资料,后由王某伪造了贷款所需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与信合对接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因延长信合支付贷款的方式必须为受托支付,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共同签署了虚假的水泥购销协议,2016年7月21日延长信合将300万元贷款转入王某账户。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协商后,刘某某将其中的200万元贷款留给自己(其中170元用于偿还古某某购买砂场的欠款),剩余的100万元贷款转给被告人李某某儿子李**名下账户,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将100万元用于偿还砂场债务。
现王某共计偿还延长信合贷款利息5个月计162452.19元利息,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未偿还本息,且均不认可该笔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李某某使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在延长县看守所羁押,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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