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神木市能源局店塔中心煤管所店塔中心煤管所**吉矿业包矿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镇**村**号,现住神木市**楼**单元**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神木市能源局驻**吉矿业**吉矿业驻矿安监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乡**村**号,现住神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6时20分,神木市**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矿业”)发生一起重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88万元。经神木市**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关于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结案的通知》(陕煤安执监发﹝2019﹞236号),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506连采工作面和开采保安煤柱工作面采空区及与之连通的老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老空区气体压入与老空区连通的巷道内,扬起巷道内沉积的煤尘,弥漫506连采面,并达到爆炸浓度,在三支巷中部处于怠速状态下的无MA标志非防爆C17运煤车产生火花,点燃煤尘,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店塔中心煤管所和市能源局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履职不到位。
被告人某某甲作为**吉矿业包矿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包矿期间玩忽职守,未能了解煤矿真实生产情况,未发现**吉矿业违法进入老空盗采保安煤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规串联通风、违法承包等问题;对驻矿安监员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百吉煤矿驻矿安监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在驻矿期间玩忽职守,违规在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月检合格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其入井;未发现**吉矿业违法进入老空盗采保安煤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规串联通风、违法承包等问题,负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结案的通知》,神木市能源局相关规定、文件,神木市能源局店塔中心煤管所文件,**吉矿业安全监督人员责任书,辅助运输车辆月检记录,**吉矿业工程承包合同,神木市能源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处理决定书。神木市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某某乙、李某某、某某丙、陈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赵某某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赵某某二人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丁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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