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靖边县宁条梁镇大滩村下庄村小组家中,与前妻李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姚某某用一把小铲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李某某的双手掰伤,致使李某某住院治疗。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左手第一掌骨头撕脱骨折并掌指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符合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