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2019年4月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在靖边县黄蒿界镇庙湾村胡家湾小组给其妻子上坟烧纸,期间胡某某用打火机将冥币点燃后,刮来一阵大风把点燃的冥币吹到旁边的枯草上,导致坟地附近的林地起火。
经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胡某某上坟烧纸导致林地过火面积、种类、林种进行鉴定:过火面积13.3936公顷(200.9040亩),过火林地面积:9.8462公顷(147.6930亩)。林地地类:乔木林地1.5500公顷(23.2500亩),特殊灌木林地8.2962公顷(124.4430亩)。林种:防护林面积9.8462公顷(147.6930亩)。植被:乔木主要为山杏,灌木主要为柠条,覆盖度30%-32%。草本植被主要有沙蒿、白草等。林地类型:北部风沙滩地防风固沙林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上坟期间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莉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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