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符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广东省雷州市人,无前科,住雷州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途径雷州市**街道****路**局附近的**食坊店,看见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没有上锁,钥匙还留在钥匙吼上,遂生盗窃念头。于是,符某趁无人注意将该辆电动摩托车盗走。盗窃得逞后,符某将该辆电动摩托车骑到雷州市**街道***小区门口藏放。2020年1月6日13时许,符某骑该辆电动摩托车经过雷州市**街道**村路口处,被害人莫某认出被盗电动摩托车并抓住符某后报警处理。接着,符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钛灰色雅迪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2263元。
归案后,被告人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一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符某基本信息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莫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频资料;7.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达智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莫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