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镇**街,现暂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村**公寓。2008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小智“(真实姓名不详,现在逃)在霸州市霸州镇**何某某租住平房内盗窃现金2100元。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向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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