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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县,住**县**乡**村**庄**号,粮农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沿**镇**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路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西路由西向东直行的由祁某某驾驶的青A****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质量浓度为131.585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供认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寿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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