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依某(别名兰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6261966********、藏族、文盲、牧民、青海省**县人、现住青海省**县***镇**牧业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3日被玛多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玛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依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18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04月14日已告知被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中午十二点左右,被告人依某驾驶其五菱荣光牌轻型货车带着两个路人从***镇出发前往**县,行驶到距离**县三岔路口二十多公里处,被告人依某看见一群牛在道路左边没人管,其继续开车前行将车上的两个路人送到三岔路口,然后调头走低速往***镇方向行驶了大概十五公里看见有个停车港湾就把货车停放在那里,被告从车厢内拿了两条绳子(一条是白色、一条是黑色),堵了一辆前往花石峡镇方向的红色半挂大车,车辆行驶了差不多五公里被告到了牛群吃草的地方就下车了。此时时间是下午18时左右,被告发现天还没黑就找了一个涵洞在里面呆了差不多一个小时,等到天黑后被告用携带的绳子从牛群里套了三头母牛,套好三头母牛后时间大概是晚上23点左右,然后被告把三头母牛赶往并通过其刚才呆过的涵洞来到共玉高速路的北面,赶了十几公里到了被告哥哥谢某某家草场附近的一个山峦处把牛拴好,时间到了次日早上九点左右,被告就步行前往停车港湾处取车,开车来到**县城**五金劳保店购买了一把刀把为木质的砍骨菜刀(全长38厘米,刀刃22厘米)、两把刀子(长度均为26厘米的单刃刀,刀把长10厘米,一把为直刀把,刀刃有“上海”字样,一把刀把有弯度)、一把木质斧把斧头(全长45厘米)后来到栓牛的地方,前后宰杀了三头牛,被告将三头宰杀的母牛装车后来到其哥哥谢某某家将三个牛头和一袋子牛的部分内脏放在了其哥哥家门口停放的车辆拖箱后,开车来到县城三岔路口被被害人抓获。被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依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扎西东珠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依某现依法羁押在达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36页。
3、案件材料刻录光碟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