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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别名: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93********,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县,住青海省贵南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被贵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4时许,被告人豆某某和青科羊村民索某某、拉某某、达某某在贵南县黄沙头乘坐被害人英某某驾驶的青E2****白色比亚迪轿车,将被告人豆某某送往贵南县**镇利民驾校的途中,当行驶至贵南县南山路**村路段时,被告人豆某某趁被害人英某某及拉某某、索某某上厕所,达某某醉酒熟睡之际,从被害人放在车内中控台下方储物槽内的一沓现金中盗取了2100元,被告人将盗得的现金藏匿在其驾校住处枕头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赃款全部追回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豆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警情信息报警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搜查笔录、返还清单、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达某某、索某某、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刑事照相照片说明、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仁青卓玛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豆某某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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