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5********,汉族,文盲,高安市人,无业住江西省高安市**路**楼,曾于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 2019年12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因身上没钱便萌发去扒窃的想法,于是便在高安市瑞州商贸公交站台寻找作案目标,趁上车人多拥挤时盗窃了受害人肖某某一个蓝色钱包,钱包内有1810元现金,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一张。得手后彭某某迅速骑电动车离开了现场,将包内的现金取走后,将钱包丢至公交站台对面的绿化带中。

2. 2019年1月3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因身上没钱便萌发去扒窃的想法,于是骑着电动车在高安市中山路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在高安市朝阳路双虎家私门口,发现受害人胡某某背了一个包,就尾随受害人胡某某,在受害人胡某某准备乘坐高安至蓝坊的公交车回家时,趁上车人多拥挤时伸手将受害人背包拉链拉开后,盗窃了受害人胡某某的一个粉色长方形钱包,包内有1600余元现金、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医保卡一张。得手后彭某某迅速离开现场,去往了高安大桥桥下,将盗窃来的钱包里的现金取走,后将钱包丢至高安大桥桥下。

2020年2月2日晚21点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在**路**楼小区内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窃的两个钱包皆已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照片及被盗物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旌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