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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艾XX,男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XXX,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北京时间01:20时,被告人艾XX酒后驾驶新XXXX号牌蓝色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麦盖提县X乡XX村X组路段时被交警查获,2019年8月30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019)2868号鉴定意见上认定被告人艾X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艾XX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麦盖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日姑艾海提

(院印)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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