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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黄龙县院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现住黄龙县**街**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黄龙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电瓶1块、电容62个、钢丝1卷、变压器1台、塑料管60个)先后四次在**村自家玉米地内私设电网猎杀野生动物,共猎获狍子8只,后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所猎获的狍子为西伯利亚狍,系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4.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系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直系亲属的唯一赡养人,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振洲

检察官助理:杨  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黄龙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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