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汉族,初中文化,住**乡**村**坊**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5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轿车行驶至黎川县某某大道某某广场路段时撞到被害人徐某丙,造成徐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释放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余某某、王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血液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天网监控视频;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杭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