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家里喝了两杯泡酒,随后就驾驶闽FU****二轮摩托车从自己家里往坎市镇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云川公园时,又在公园旁边的食杂店买了一瓶一斤装的“三年淳”白酒,在公园里面喝掉约三分之一瓶白酒,13时35分左右,从云川公园继续驾驶摩托车往坎市镇政府方向行驶,到坎市镇政府后,发现工作人员还未上班,就先后两次把镇政府的大门给关上,还把摩托车骑到镇政府大门里侧正中间不让人车出入,正在值班的罗某某劝说无效后报警。龙岩市公安局坎市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把被告人吴某某带回派出所,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46mg/100ml, 随后将其带到坎市医院进行抽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69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800元;因实施无证驾驶与扰乱单位秩序,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日和警告,罚款300元(罚款在交通处罚平台执行),其中行政拘留二天已执行,罚款至今未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使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警大队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告人缴款查询清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龙津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8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路径的监控截图及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孔令基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行政处罚的缴款查询清单3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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