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高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省**县**镇**村*组***号。****年*月**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牌汽车窜至**县**镇**村河堤民房(被害人程某家)。二人趁程涛家人不备,潜入羊圈内将价值人民币*****元的*只白色山羊用汽车盗走。后二人将山羊圈养在高某某家羊圈内。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年**月**日,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户口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程某陈述;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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