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组***号,现住**省**市***区**小学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7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南门西50米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刘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刘某某经**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45 分死亡。2019年11月29 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刘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后经**市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信息、被告人驾驶证、车辆查询单、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副本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