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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代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年因寻衅滋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份,赵某某(已判处)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代某,向代某购买300元人民币的冰毒。被告人代某收到赵某某转账的300元人民币后,在方某处购买了300元人民币的冰毒并在****附近将冰毒交给赵某某义。被告人代某与赵某某一起来到赵某某家并在赵某某家一起吸食了一部分冰毒。

****年*月**日,赵某某义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代某,向代某购买500元人民币的冰毒。被告人代某在收到赵某某转账的500元人民币后,在方某处购买了500元人民币的冰毒并在*****小区将冰毒交给了赵某某。之后,二人在被告人代某的奇瑞车里一起吸食了冰毒。

****年*月**日,被告人代某在明知赵某某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的情况下,帮助赵某某在“小雨”处购买1,100元人民币的冰毒后,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冰毒在****公寓楼下卖给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证明、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现场监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工作报告、违法人员信息;2、证人赵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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