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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省**县**镇**村*组**号。****年**月**日,因犯敲勒索罪被**省**市**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月**日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罚款人民币**元;****年**月**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月**日刑满释放;****年**月**日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罚款人民币**元;****年**月**日因吸食毒品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罚款人民币**元。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日凌晨,被告人教某某在**县**镇通往**村公路的岭上,在其车内容留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年**月**日晚上,被告人教某某在**市火车站附近的公路上,在其车内容留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年*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教某某在**县**镇工业园区的公路上,容留李某某在其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年**月**日,被告人教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沈某某、邱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教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教某某犯罪以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教某某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教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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