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刑诉〔****〕**号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时**分许,李某驾驶******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西侧三枝交叉路口处由西向南倒车,未查明车后情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与行人纪某某相撞,造成纪某某死亡。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近亲属段某某、纪某甲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及陈述;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一款条之规定,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0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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