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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9****20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乡**村**号,住萍乡市**医院附近一私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准驾车型已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赣J****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萍乡市安源区**路自东向西行至**学院后门路段时,撞上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源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彭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35000元,林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赣J****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照片);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林某、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彭某某的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三仔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4887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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