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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XX 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XX 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XX ,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址:河南省XX 县城关镇渚阳大街190号国税组290号,现住地址:XX 县城关镇渚阳大街190号国税组290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5日被XX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XX 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XX 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 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XX 与被害人XX 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互相辱骂对方,尔后被告人XX 用石头将被害人XX 头部砸伤,经XX 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XX 的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爱月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 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XX 的陈述;5. 鉴定意见:XX 县法医学鉴定;6.视频监控;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人身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XX 有期徒刑四年半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XX 现羁押XX 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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