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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XXX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检一部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XX,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XXXX2243152,汉族,初中,农民,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XXX,住XXX夏馆镇牡珠琉村后坪69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32分,被告人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EY83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XXX郦都大道高杆灯西邮政银行门口路段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栏相撞逃离现场,后XXX菊潭医院经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25mg/100ml,系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陆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9年12月20

附:1.被告人XX现羁押在XXX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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