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XXX,男,1989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XXX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XXX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XXX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XXX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55分,被告人XXX驾驶XXX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XXX路段时,与同向在前XX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X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XXX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XXX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XXX无责任。案发后,民事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XXX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XXX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XXX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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