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XXX,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XXXXXX17425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余庆村李营106号,现住XXX县XXX镇金马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7月17日被X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0日被X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县公安局XXX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34分,被告人XXX酒后驾驶豫RC791Z号牌雪佛兰轿车,行驶至XXX县XXX镇河西新桥东头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XXX县菊潭医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震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XXX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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