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昌府区**镇**村,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住东昌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2019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多次窃取他人电动车、手机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12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0980元,被告人于某某参与盗窃7次,盗窃物品总价值706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东昌府区**路麒麟网吧盗窃刘某甲VIVOX20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低价出卖给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1050元。

2.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东昌府区花园路君芝宝网吧盗窃刘某乙VIVOS1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1470元。

3.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东昌府区站前街杰拉网吧盗窃郭某某VIVOX9SPlus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出卖给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4.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东昌府区月亮湾小区宏伟网吧盗窃荣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盗窃苏某某锤子坚果PRO手机一部,并将锤子坚果PRO手机低价出卖给王某某。经价格认定,锤子坚果PRO手机价值400元。

5.2019年7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东昌府区兴华西路斗鱼网吧盗窃初某某OPPOR17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1800元。

6.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东昌府区鲁化路金广网吧盗窃相某某VIVOX23手机一部,将该手机低价出卖给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1600元。

7.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于某某在东昌府区沙滩浴场盗窃李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低价出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500元。

8.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于某某在东昌府区沙滩浴场盗窃肖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将该车低价出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

9.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于某某在东昌府区站前街天狼星网吧门口盗窃周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将该车低价出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160元。

10.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东昌府区水岸新城小区先锋网吧盗窃张某甲OPPOA83手机一部,将该手机低价出卖给王某某。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手机价值700元。

11.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于某某在东昌府区铁塔商场潮衣库门口盗窃朱某某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将该车低价出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500元。

1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于某某在东昌府区**路建设银行门口盗窃桑某某名马牌电动车一辆,将该车低价出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

13.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于某某在东昌府区沙滩浴场盗窃景某某轻骑牌电动车一辆,将该车低价出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5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电动车系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盗窃所得,而多次低价收购,共计收购电动车6辆,涉案价值5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非法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半,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秋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