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小区,因涉嫌侵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以来,在余干县**乡和洪家嘴乡为中心,辐射周边大量老百姓实施重金求子、网络贷款等形式的电信诈骗。在2016年余干县被公安部列为全国电信诈骗重点地区。为了有效治理电信诈骗,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进行通讯信息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0月9日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通告》,禁止销售非实名登记电话号卡。为打击电信诈骗活动,余干县公安局也在县城及各乡镇大力宣传,禁止销售非实名登记外地卡号给他人实施诈骗。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谭某某在余干县**镇开设了**移动营业店,经营移动业务代办、手机及手机卡零售等业务。2019年4月18日,谭某某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签订《禁销“假实名”号卡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电话户入网实名登记工作、不实施截留、不倒卖客户办理的号卡等行为。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以590元价格购买了5张已经被实名登记的外地手机卡(无需再次实名认证就可以用来拨打电话),之后以150元-2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其中包括一张号码为1837999****的手机卡。
2019年10月12日9时许,被害人阮某某欲贷款,便在360借条平台上填写了贷款信息。当日10时24分许,一自称平安银行业务经理的女子打电话给其打电话,询问阮某某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之后,一自称平安银接线员的男子打电话给阮某某打电话告诉其,贷款需要个人信誉度,要求其走两笔流水提升信誉度,并让阮某某发银行卡号到手机号码1837999****用于绑定平台。阮某某随后将自己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的信息)发到手机号码为1837999****上,并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银行验证码。当日13时许,对方以网银转账的方式二次各将阮某某银行卡中的2999元转走,阮某某被骗共计5998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承诺书等书证;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林群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先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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